《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
- 索引號:430S00/2023-0148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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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布日期: 2023-02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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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名稱: 《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
2022年1月,依據水利工程驗收管理最新規定和有關要求,省水利廳組織編制《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》。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備案,《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<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湘水發〔2022〕55號)于2023年2月13日印發,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一、文件出臺的必要性
近年來,水利部出臺了加強水利工程驗收的系列文件規定,提出要進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驗收,明確省級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驗收的具體辦法,簡化程序,提升效率。我省小型水庫數量多、范圍廣,特別是大規模實施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,小型水庫建設項目多,工程驗收不夠規范的問題較為突出。為進一步規范小型水庫建設項目驗收管理,有必要制定《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》。
二、主要內容
《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》共五章33條,主要內容涵蓋水利建設項目驗收全過程,明確了驗收程序與方法,強化了驗收責任,統一了驗收要求。
1、驗收主持單位
考慮到水庫工程的重要性和驗收能力,同時確保驗收質量與運行安全,小型水庫工程驗收權限按規模等級劃分,統一明確小(1)型水庫工程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,小(2)型水庫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。
2、驗收合并簡化
根據有關規定,對驗收程序、驗收報告及資料進行了合并簡化,并提出了合并簡化的條件和方法。同類型多個項目可以打捆驗收,檔案驗收與竣工驗收同步進行,驗收工作報告和驗收鑒定書統一格式。
3、驗收條件
階段驗收規定新建小(1)型水庫是否需開展蓄水安全鑒定,由項目法人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決定。竣工驗收前,應滿足一定條件的試運行要求,其中小(1)型水庫和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小(2)型水庫工程要經過6個月試運行,并經過一個主汛期檢驗,另外取消了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。
4、特殊情況處理
對驗收不通過、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、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、竣工驗收存在尾工項目或遺留問題等特殊情況,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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